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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13-12-2 15:39:24    阅读:2189 次


苏安监[2013]356号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使用许可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颁发使用许可证范围

根据《实施办法》,凡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使用许可证。

1.企业的行业归属不能确定的,请各地商请本级经信、统计部门核定。

2.危险化学品使用量,是指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装置年设计使用量和年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年设计使用量依据化工装置的设计文件核定,无设计文件或设计文件未核定的,依据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核定的年使用量确定。年实际使用量依据化工企业申请使用许可证前3年每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确定。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的,不需要再取得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需要领取使用许可证。

4.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介质、溶剂等在化工装置内循环使用的,使用数量以实际投用的数量核定,不累加计算。在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参与化工过程的,以稀释前的实际使用量计算,不含加入溶剂的数量。

二、严格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取得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各项条件。

1.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从业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关人员的专业学历和从业资历要求执行。

2.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并对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逐一进行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意见。评价报告应当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中,对企业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3.企业申请使用许可证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反映企业现状。评价报告签发日期距企业提出申请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由原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及其变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做出补充评价。

三、规范使用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行政许可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1.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监管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12〕238号),相关市安监局可委托所属省直管县试点单位实施使用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各县(市、区)安监局,可以按照市安监局的规定,向企业提供申领使用许可证的指导、咨询和申请材料的转报等服务。

2.使用许可证申请应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同步申报。受理、审查过程中出具的许可文书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生成。

3.各市(县)安监局应坚持许可条件、规范许可程序、完善许可手续、严格安全条件审查。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中,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 
各市安监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使用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颁发使用许可证。

4.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可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市安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加强对使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安监局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加强对领证后使用企业的监督管理。

1.使用许可证由省安监局统一印制,并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打印证书。各市安监局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规范填写使用许可证及相应的许可文书。

一个企业仅核发一张使用许可证。同一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的,在同一张使用许可证上注明每个使用场所地址及其对应的使用品种、年使用量。同一个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可在同一张使用许可证上注明相应的企业名称。

对决定变更、延期的使用许可证,颁发新的使用许可证时收回原使用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注明变更日期。

使用许可证遗失、损毁的,使用企业应在遗失、损毁后及时向发证机关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证明,申请补办使用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原所著事项不变。

2.各市安监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告颁发、注销使用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颁发、注销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各市安监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使用许可证的颁发、注销情况报省安监局。

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所属地区使用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使用企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实施办法》等的规定依法处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四、按时完成使用许可证的首次颁证工作

各地安监部门,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组织对本地区化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确定并公布本地区依法应当申领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安排部署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1.在役化工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底前,依法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使用许可证且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2.各市安监局应根据本地区使用企业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安监局的职责分工以及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管理,于2013年底前报省安监局备案。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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