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2011〕75号
各市安监局:
2009年以来,各地按照《关于印发〈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09〕12号)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定期报告制度,并创新了一些好的做法,取得较好的效果。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国家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结合几年来各地工作实践,我局对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的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制定了《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供各地参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的内容进行调整,及时下发各化工生产企业执行。定期报告内容需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落实情况、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的落实情况、相关重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各地要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对企业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督促企业按规定要求定期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凡是发现企业定期报告弄虚作假的或没有按规定报告履职情况的,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要做好企业报告的归档整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企业递交的履职报告,作为企业“一企一档”的基础资料。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