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来源: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14-1-25 10: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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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安监办〔2014〕4号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以下简称《复函》)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价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分别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以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中,根据《复函》要求对项目是否属于“爆炸危险性”建设项目进行确认。
二、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专家审查要点》的安全条件审查专家意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意见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意见三部分中,分别增加爆炸危险性分析和防火距离符合性分析的专家审查内容,审查类别为否决项。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复函》要求执行。
附件:《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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