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新闻详情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新闻详情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来源: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14-1-25 10:17:22    阅读:2298 次


苏安监办〔2014〕4号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以下简称《复函》)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价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分别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以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中,根据《复函》要求对项目是否属于“爆炸危险性”建设项目进行确认。

    二、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专家审查要点》的安全条件审查专家意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意见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意见三部分中,分别增加爆炸危险性分析和防火距离符合性分析的专家审查内容,审查类别为否决项。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复函》要求执行。

   

    附件:《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3日

 
上一条: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瀛洲路36号振兴时代广场12层 苏ICP备11091206号  技术支持:连云港网络公司  
友情链接: 安全文化网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