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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通报“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来源: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12-2-12 21:46:23    阅读:4100 次


2月3日,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钓鱼台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12人受伤。
该矿为乡镇煤矿,证照齐全有效,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开采煤层均为自然发火煤层。2011年11月25日、12月30日,筠连县安全监管局两次责令该矿停止井下采掘作业,开展防突能力评估,但该矿在未履行节后复工复产程序、未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上报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情况下,自2012年2月1日起安排人员入井进行维修作业。据初步分析,事故是因为对封闭火区管理不到位、维修矿井通风设施时引发瓦斯爆炸。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要求: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进一步落实煤矿复产验收责任制,对放假与停产检修煤矿逐矿落实复产验收计划,做到严格有序恢复生产。要严把煤矿复产验收关,坚持“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认真进行复产验收。同时,要加强对未提出验收申请煤矿的安全监管,坚决防止其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和违规盲目下井作业。
要建立健全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重大瓦斯隐患挂牌督办和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三项制度,坚持将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将防突作为瓦斯防治的重中之重,全力做好瓦斯抽采达标,坚决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对瓦斯灾害严重、不具备防治能力的矿井,要依法坚决责令其有序退出,从源头上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停产停工煤矿的监督,督促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坚持正常巡视检查,严防停而不整、擅自复产复工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停产停工的矿井要保障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停风;因故停风的,必须制定实施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救护队实施瓦斯排放。对有自然发火倾向煤层的采掘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切实加强防灭火工作。对封闭的火区必须加强监测监控,确保封闭严密有效、灭火措施到位。在高温火点彻底熄灭、火区得到有效控制之前,井下不得安排其他作业。停产检修的煤矿要制定实施检修、维修的安全措施,明确检修程序,落实检修项目安全责任制,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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