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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1-4-8 15:19:24    阅读:902 次


连应急规〔2021〕1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日

连云港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建立公正公开、竞争有序、惩戒有据的安评评价检测检验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在连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执业活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开展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依照“谁委托、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业务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工作,并对技术服务过程和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组织下,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以及减灾救灾有关的政策制定、行政许可审查、行政执法检查、社会化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五条  在连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应当通过连云港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机构信息系统)告知市应急管理部门,如实录入本机构的所有信息。工作开展过程中,在服务合同签订后及时录入评价项目信息,并随项目进度,客观真实地填报项目过程控制内容,并按过程控制要求完成报告,纳入应急管理部门日常监管范围。

第六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现场技术服务时,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应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现场勘验(检测检验)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委托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与反映现场勘验(检测检验)人员开展现场技术服务的图像影像一并归档保存。

第七条  安全评价项目组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并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列明所有项目组成员姓名、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号、专业及工作任务,并由项目组成员签名。

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并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工作。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资格,在本行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技术职称。

第八条 在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时,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内容、范围、价格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在本机构网站公开本机构基本情况,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 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同行之间相互尊重,不以非正当手段排挤、损害和打击同行。反对无序和恶性竞争,不以商业贿赂、压价竞争等方式招揽业务,不搞业务垄断,禁止各种违规行为。不得借专项行动、突击性工作、区域性行动之机哄抬价格,损害企业利益。

第十一条 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做到明码标价、公开透明、价质相符。除国家物价部门另有规定外,对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安全服务行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压价,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准冒用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名义,以欺骗手段骗取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信任,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实施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充分沟通配合。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人员作为专家参与技术服务项目评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关人员不得参加与本单位或与其本人有关的项目评审专家组。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在本辖区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举报核查中,涉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项目的,应开展“一案双查”,一并对涉及的技术服务项目进行调查,发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机构存在资质问题的,及时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要求辖区内企业购买指定安评机构提供的安评服务。

第十九条 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警示约谈制度,督促机构规范执业行为,健全机构失信行为的行政约束机制。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急管理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可视情对机构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警示约谈:

(一)被市及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必须进行警示约谈。

(二)被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警示约谈。

(三)对确实存在问题但法律法规尚未有明确行政处罚措施的,必须进行警示约谈。

(四)其他部门确认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通报应急管理部门的,可以进行警示约谈。

(五)应急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警示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和“一票否决”制度。凡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列入“黑名单”之日起,至少暂停6个月在我市辖区内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凡被“一票否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不得在我市辖区内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1.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活动的;

2.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服务活动的;

4.泄露被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5.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7.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8.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技术服务合同的;

9.在执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10.拒绝、阻碍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11.其他按规定应列入的行为。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一票否决”:

1.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技术服务活动的;

2.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非法转包项目的;

3.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技术服务活动的;

4.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报告的;

5.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者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且造成重大损失的;

6.其他按规定应列入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技术

服务;

(二)干预安全服务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三)向安全服务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四)向安全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报销任何费用;

(五)收受安全服务机构宴请、有价证券、会员卡或礼物;

(六)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连云港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综合诚信考评表》(附件1),定期组织对在连开展执业活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诚信考评,考评周期为一年,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规范、执业质量、荣誉记录等三个方面。诚信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2日起施行,《连云港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连应急〔2019〕1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附件1.docx

 
上一条: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已经是最后一条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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